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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度游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的决议》已2016年12月26日國度游览局第18次局长辦公集會审议经由過程,并经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核准,現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游览局局长 李金早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台 辦主任 张志军
2017年4月13日
國度游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
關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
辦理法子》的决议
為贯彻落实新点窜公布的《游览法》和《觀光社条例》取缔“领队证”允许的有關请求,落实國度游览局和公安部多項赴台游览的便民辦法,推動简政放权、放管连系、优化辦事有關事情,按照《國務院辦公厅關于做好行政律例部分规章和文件清算事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号)的请求,國度游览瑪卡保健食品,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决议對《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部門条目举行点窜。
1、将第三条修改成:“组团社由國度游览局會同有關部分,从获得出境游览营業谋划允许并提出谋划赴台游览营業申请的觀光社范畴內指定,但國度还有划定的除外。组团社名单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會颁布。
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
2、第六条增长一款,作為第二款:“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团队動身前,组团社理當向國度游览局游览团队辦理和辦事信息平台供给合适划定的赴台游览团队信息。游览团队信息履行一团一挂号。”
3、第七条修改成:“组团社理當為每一个团队委派领队,并请求地接社派导游全程陪伴。
赴台游览领队理當具有法令、律例划定的领队前提,经省级游览主管部分培训,由國度游览局指定。”
4、第十一条修改成:“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向公安构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证》及响应签注。”
5、第十六条修改成:“违背本法子划定,未被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或觀光社及从業职员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的,由游览主管部分按照《游览法》和《觀光社条例》等划定予以惩罚。有關单元和小我违背其他法令、律例划定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别的,将《游览法》作為《法子》的制订和惩罚根据;按照《游览法》划定,将“游览行政主管部分”修改成“游览主管部分”,“欢迎社”修改成“地接社”,同時,對个體条则的文字作了点窜。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按照本决议作响应点窜,从新颁布。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
(2006年4月16日國度游览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第26号公
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2011年6月20日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
事件辦公室令第37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務院
台灣事件辦公室關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的决议》第一
次点窜 按照2017年4月13日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令
第43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
室關于点窜〈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辦理法子〉的决议》第二次点窜)
第一条 為规范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按照《游览法》、《觀光社条例》和《中國公民来往台灣地域辦理法子》,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如下简称赴台游览),可采纳团队游览或小我游览两种情势。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理當由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的觀光社(如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情势整团来回。游览团成员在台灣時代理當团體勾當。
大陆住民赴台小我游览可自行前去台灣地域,在台灣時代可自行勾當。
第三条 组团社由國度游览局會同有關部分,从获得出境游览营業谋划允许并提出谋划赴台游览营業申请的觀光社范畴內指定,但國度还有划定的除外。组团社名单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會颁布。
除被指YKS沙發,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
第四条 台灣地域欢迎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的觀光社(如下简称地接社),经大陆有關部分會同國度游览局确認後,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會颁布。
嘉義借錢,
第五条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履行配额辦理。配额由國度游览局會同有關部分确認後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展開组织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前,理當與地接社签定合同、创建互助瓜葛。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团队動身前,组团社理當向國度游览局游览团队辦理和辦事信息平台供给合适划定的赴台游览团队信息。游览团队信息履行一团一挂号。
第七条 组团社理當為每一个团队委派领队,并请求地接社派导游全程陪伴。
赴台游览领队理當具有法令、律例划定的领队前提,经省级游览主管部分培训,由國度游览局指定。
第八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時代,不得从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內容及有损電動止鼾器,两岸瓜葛的勾當。
组团社不得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并理當请求地接社不得指导或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當。
第九条 组团社理當请求地接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团队日程放置勾當;未经两邊觀光社及游览团成员赞成,不得變動日程。
第十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理當持有用的《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证》,并按照其采纳的游览情势,打点团队游览签注或小我游览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向公安构造收支境辦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灣通行证》及响应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游览团队理當凭《大陆住民赴台灣地域游览团队名单表》,从大陆對外開放港口整团收支境。
第十三条 游览团出境前已肯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理當事前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存案。
游览团成员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团入境大陆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理當实時向有關收支境邊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邊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 赴台游览的大陆住民理當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當產生游览团成员不法滞留時,组团社理當实時向公安构造及游览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關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 對在台灣地域不法滞留情节紧张者,公安构造收支境辦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之內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未被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業,或觀光社及从業职员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的,由游览主管部分按照《游览法》和《觀光社条例》等划定予以惩罚。有關单元和小我违背其他法令、律例划定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本法子由國度游览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卖力诠释。
第十八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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